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教字[2004]126号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发展,为我省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到2007年,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省政府安排的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省安排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 1500万元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500万元用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山区、海岛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
(一)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先进制造业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
(二)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专业建设(以下简称“示范专业建设”);
(三)欠发达县市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补助(以下简称“学校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专业领域
示范基地建设是依托国家重点职业学校,建设与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基地。
示范专业建设的范围按省教育厅公布的示范专业建设指导目录。
第六条 专项资金建设目标
经过4年建设,重点建设好20个左右具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一流培训设备的省级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年培养培训规模达1000人以上,基本满足当地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求;新增100个省级示范专业,新增一批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和国家级示范性专业;支持欠发达地区建设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并使之成为省级重点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补助与我省职业教育建设目标相结合。
(二)共同分担原则。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示范基地和示范专业建设,建设好中等职业学校是市、县级政府的责任,市、县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只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