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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招标和发包均应在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进行。

第三章 招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相关内容,投标须知应包括投标人反映情况、咨询、投诉渠道。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自行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到纪委执法室备案。
  招标公告由招标中心负责录入,在中国招投标网、江苏工程建设网宿迁分网站、宿迁招投标网、招标中心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投标入围的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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