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监察、审计、财政、物价、工商、建设、交通、国土、水务、供电、电信、卫生、教育、药监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稽察。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土地批租,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