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教字[2004]126号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提高欠发达地区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的精神,特设立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投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山区、海岛县(区)的中小学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和中小学教师学历提高培训。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名教师、名校长培训、交流等所需支出;
(二)中小学教师提高学历培训学费的补助;
(三)省级教师(校长)培训机构用于教师、校长培训的相应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倾斜扶持原则。专项资金主要投向省内欠发达地区。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原则。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和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县级(含丽水、衢州市本级,下同)教育、财政部门和省级教师(校长)培训机构为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根据年度培训、培养计划,按照轻重缓急,选择项目类型,分别填报《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一式2份,随申请经费补助文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