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财教字[2004]126号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教育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扶贫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加快欠发达地区和部分山区、海岛县(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用于农村学校学生宿舍楼、食堂等建设、改水、改厕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教育扶贫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四条 需申请教育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的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要求,填列《浙江省教育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于每年5月30日前向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省教育厅和财政厅于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前,明确当年项目申报重点、申报要求。
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同意申报的项目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及专项资金规模,核定当年建设项目。
审查工作可委托专家组进行。
第七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核定项目,下达项目补助经费。
第八条 项目学校要按照核定项目内容组织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实施。县(市、区)教育部门可对核定项目统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核定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不拨到学校,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对不具备集中支付条件的县(市、区),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拨到学校,由学校支付。
专项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的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