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体实施学校有场地、专管人员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市县级申请单位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将《浙江省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设备购置)项目申报表》、《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所需教学资源统计书》各一式2份及申请经费补助文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所需教学资源统计表》同时抄送省级申请单位1份。
省级申请单位根据《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所需教学资源统计表》汇总情况及原有教学资源制作条件,填报《浙江省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教学资源)项目申报书》,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八条 省教育厅汇总、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出的安排建议方案,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会同教育厅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第九条 省电教馆根据当年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办理设备采购,下发到申请单位,并负责安装、调试。
地方自筹资金应于采购前汇缴省采购专户。
实施远程教育工程所需教育课件资源,委托省电教馆、省教研室开发。省电教馆、省教研室等部门应根据新课程改革、各地实际使用教材选聘优秀教师制作有关课件资源。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当年设备采购和教育课件资源制作节约经费,并入下一年专项资金,另行安排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各地、各学校要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每年年末,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将补助设备实际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现代远程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移用、挤占、截留设备和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停止享受专项资金补助,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