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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烟台市推行新建住宅采用太阳能热水器调研报告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烟台市推行新建住宅采用太阳能热水器调研报告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7]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公用局、市政局、城管办)、房管局(住宅局):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烟台市推行新建住宅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的调研报告》(建设部《工作调研与信息》2007年第8期)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学习及抓好落实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把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落实好。各地级以上市可在城市规划区内确定一些规划单元或地块作为试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中对试点区内的住宅项目、公共项目提出使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提出包括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产品形式在内的“四节一环保”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对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新建项目,也要鼓励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暂不采用的,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时应预留今后设置的条件,并在设计文件中说明。

  三、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按规定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工程项目的审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新建项目建筑节能的监督。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热水器而未设计的,或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不得通过规划、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内容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施工质量。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器或施工质量不合格、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空气源热泵或其它太阳能成套技术的项目,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批管理。

  四、各地市应结合实际,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开展《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公共和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5-52-2007)等太阳能技术标准规范的宣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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