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2007年9月至12月):开展试点。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2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对照《规范》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90分以上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自评得分在70分以上企业,向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负责考评的安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组织考评,并形成考评报告。
第三阶段(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组织考评。组织开展第一批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全省开展安全标准化的生产企业不少于现有企业数量的60%,批发经营企业不少于现有企业数量的50%。
第四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完成考评。组织开展第二批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完成全省现有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四、考评程序
(一)县(市、区)安监局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申报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现场审查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上级安监局。
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申报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现场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一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报省安监局;对申请二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形成考评报告,作出是否达标决定,为二级达标企业授牌,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二)设区的市安监局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一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根据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表现和现场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安监局;对申请二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形成考评报告,作出是否达标决定,为二级达标企业授牌,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三)省安监局收到申请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专家组现场核查意见,形成考评报告,作出是否达标决定,为达标企业授牌,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四)对获得安全标准化的一级企业,由省安监局每半年公告一次,并颁发《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标志牌。对获得安全标准化的二级企业,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每半年公告一次,并颁发《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标志牌。
五、奖惩措施
(一)对取得《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时,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直接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按规定下限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