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每年年末,项目单位应填报《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向省财政厅、教育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就项目执行情况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财政、教育部门。
(四)各地应创造条件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五)受资助人员,应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在本地服务一定的年限。具体规定由当地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省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绩效考评的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缓拨或暂停核批项目单位或所在县(市、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在项目申报书中承诺的匹配资金不到位。
(五)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六)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度起施行。
附件5: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发展,为我省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到2007年,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省政府安排的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