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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项目资金超出核定预算的,由项目学校自行解决。

  节约的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项目学校,向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可用于安排学校其他支出;未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项目学校,须征得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同意,方可用于学校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竣工后,项目学校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报送当地教育和财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汇总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

  上报资金支出情况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学校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其所拨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扣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第一条 为提高欠发达地区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的精神,特设立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投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山区、海岛县(区)的中小学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和中小学教师学历提高培训。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名教师、名校长培训、交流等所需支出;

  (二)中小学教师提高学历培训学费的补助;

  (三)省级教师(校长)培训机构用于教师、校长培训的相应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倾斜扶持原则。专项资金主要投向省内欠发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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