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三)革命烈士子女;
(四)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
(五)在中小学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
(六)农村少数民族中小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地应逐步将家庭经济困难的民工子女纳入资助范围。
第四条 享受资助项目。对符合上述(一)至(六)类条件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借读费,高中阶段免收学费和代管费。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给予适当的生活费补助。
在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其减免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补助与市、县(市、区)教育扶困助学工作目标相结合,做到不让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贫困入不了学或辍学。
(二)共同分担原则。保障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和完成学业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扶困助学资金,并发动社会各界开展扶困助学活动,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参与”扶困助学机制,省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公平分配原则。省根据有关市、县(市、区)学生总人数和贫困学生人数比例、财力情况和省级专项资金的规模,确定各市、县(市、区)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四)效率优先原则。省对各市、县(市、区)年度扶困助学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将与省补助资金的安排挂钩。
第六条 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申报省专项资金补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省确定的申报范围;
2.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措施和资金预算;
3.落实地方自筹经费;
4.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完整。
(二)申报程序。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汇总各学校资助人数、金额等情况,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报告及《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申报时间。每年5月30日前。
第七条 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对各地申报的报告进行初审,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会同教育厅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每年年末应填报《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将补助学生、补助金额等情况报省财政、教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