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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4〕135号)


省科协、省社联:

  为加强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并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推动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高全省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素养,特设立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并根据《科普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团体、民办机构和个人捐赠;

  (三)其它资金。

第二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三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城区和科普示范县、乡、镇、村等科普单位。

  (二)择优支持省级重点科普项目和科普研究课题。

  (三)鼓励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科普咨询。

  (四)出版科普书刊,举办科普展览,编印科普宣传资料,制作科普音像制品,扶持科普设施和科普媒体建设。

  (五)奖励优秀科普工作者,建立科普志愿者队伍,开展科普理论研究。

  (六)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

  (七)参加科技“三下乡”和科技扶贫等。

  (八)举办科技讲座,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与科普事业有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四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益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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