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5〕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监察局,省级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
2004年,我省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进行了清理。为进一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电话:0571-87058479;传真:87058475)、省监察厅(电话:0571-87057239;传真:87057211)联系。
附件: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
二○○五年八月九日
附件:
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是指由单位缴付全部或部分保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的行为。
二、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分为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两类。
三、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在单位的差旅费中列支。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应首先在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的,党政机关在人员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