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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银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银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4〕54号)


杭州、湖州、绍兴、衢州、丽水市财政局、银监分局,海宁、长兴、安吉、仙居、玉环、龙游县(市)财政局、银监办事处,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国家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为做好我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 《关于印发 〈 使用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扶持的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牧发〔2004〕34号) 精神,确定我省使用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扶持的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16家,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2。

  二、各地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按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30号)的有关规定,完成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各市、县(市)经办银行将申报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于2004年12月15日前行文上报省财政厅。

  三、我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20%。根据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省财政按如下比例进行补助:杭州市(含萧山区)、湖州市、绍兴市20%;海宁市、长兴县、玉环县40%;衢州市、丽水市、安吉县、仙居县、龙游县60%。其余贴息资金由市、县(市)财政承担。

  四、各级财政、银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经办银行要加强对贷款项目及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审核、监督。

  附件 :1.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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