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外,当年享受国家和省其它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企业,一般不得重复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形式给予支持,用于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建设。
第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经认定并在上年度评价中成绩较好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3.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4.有必要的研发设备;
5.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6.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7.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3.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上报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上报资金申请由县财政和经贸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和经贸部门,经市经贸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将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和汇总表(附表2)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属申请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第八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建设,并专款专用,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