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3〕8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3年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全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2003年省财政统筹安排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800万元。

  二、2003年申报范围是经认定的示范作用强、技术支撑力度大、工作成绩出色、在本行业中具有带头作用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经贸部门申报。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应经县财政、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市经贸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属企业经省级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四、2003年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0 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何喜平,0571-87058453;省经贸委技装处戴炳鑫,0571-87058261。

  附件: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促进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增强企业和区域的技术创新能力,扶持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产学研合作、与国内外企业的技术合作、先进科研成果的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等项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