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3〕8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3年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全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2003年省财政统筹安排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800万元。
二、2003年申报范围是经认定的示范作用强、技术支撑力度大、工作成绩出色、在本行业中具有带头作用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经贸部门申报。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应经县财政、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市经贸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属企业经省级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四、2003年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0 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何喜平,0571-87058453;省经贸委技装处戴炳鑫,0571-87058261。
附件: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促进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增强企业和区域的技术创新能力,扶持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产学研合作、与国内外企业的技术合作、先进科研成果的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