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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在省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定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治理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管理,专款专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在项目经费中预留,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予拨付。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由市、县(市)组织实施的项目,年终市、县(市)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四条 对不认真履行合同,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由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对项目成果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补做工作,因此增加的经费开支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经限期补做工作仍不合格的,按质量事故论处。

  第十五条 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市、县(市),省财政厅原则上在3年内不安排该市、县(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申请书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灾害点基本概况

  (一)位置、发生时间及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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