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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认证、审核和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以省国土资源厅为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以省财政厅为主。

  第六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组织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即时申报外,其它申请立项的项目各市、县(市)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区域性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立项。

  第七条 各市、县(市)申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按规定要求筹措落实防治项目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比例为:

  1.经济欠发达地区申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30%;申报治理工程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50%;

  2.其它地区申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50%;申报的治理工程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按出资比例大小确定管理权限。

  1.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管理;

  2.市、县(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在50%以上(不含50%)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管理,并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重点监测、勘查与治理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建议立项的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总量情况,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确定年度实施的防治项目,并分项目核定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数额,于次年6月底前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申请立项的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现场论证。经论证建议立项的项目,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核定并及时下达项目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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