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3〕4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请于7月底前按本办法的要求上报。
附件:1.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申请书内容
2.浙江省重点地质灾害监测项目申请书内容
3.浙江省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申请书内容
4.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申请书内容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机制,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根据《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专项用于本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列入政府防治管理范围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与治理工程等项目。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
1.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和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
2.直接威胁人口50人以上和潜在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
3.为区域性地质灾害预测预警需要而部署的重点监测项目;
4.区域性地质灾害的勘查项目;
5.对社会、经济、环境影响重大,且受灾害直接威胁人口在10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