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当年未完成进度的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应由地方政府筹集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资金,须按进度、比例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 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和财会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为便于有关部门掌握公建设施项目实施情况,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年度工程进度情况、项目财务执行情况(表式见附表二、三)上报所在县(市、区)和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由丽水市财政局会同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公建设施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移民办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各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的有关情况报告丽水市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后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六章 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丽水市和各有关县(市、区)财政、投资主管、审计、移民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省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建二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责任制,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人民政府与丽水而及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书,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与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对因领导不力、管理措施不严而造成项目工期拖延或发生建设资金被截留、挪用、移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