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丽水市各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以前年度的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当年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建议方案(参考表式见附表一),并附项目批件、项目实施情况说明等必要的送审资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 月底前上报丽水市人民政府。
(2)由丽水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投资主管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请和资金补助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在年6000万元的额度内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全市的项目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其中供配电项目按800万元的补助额度安排),连同项目批件、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和适量的备选项目等必要的送审资料,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其中供配电项目单列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申报)。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对丽水市申报的省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和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共同进行审核(其中供配电项目草列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公司审定)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经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丽水市和各有关县(市、区)在省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请程序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经批准后方可调整省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第四章 省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核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给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其中供配电项目补助资金由省电力公司下达和核拨,具体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
第十三条 丽水市各有关(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工程过度和地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将省专项资金拨付给各有关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资金用款计划和项目建设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拨资金。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五章 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省下达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