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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省专项资金重点安排用于经审批立项且投资额较大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
  (2)省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上以丽水市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人数为基础,以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投资为依据统盘考虑;
  (3)省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丽水市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实施进度、地方建迅资金落实情况等相衔接。

第二章 省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以丽水市及相关县(市、区)地方政府自筹为主,省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第六条 根据省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省政府确定省专项资金从2004年至2008年每年统筹安排6000万元。
  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1号精神,确定省专项资金筹资方案从切块基建资金中安排1800 万元,省教育厅从教育附加费中安排400万元,省建设厅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省交通厅从养路费中安排700的万元,省水利厅从重点水源及千万农民饮用水专项资金中安排700万元,省农业厅从农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600万元,省文化厅从基层文化设施改建费中安排100万元、从文物保护费中安排100万元,省卫生厅从农村卫生院发展建设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省广电局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省电力公司从自筹资金中安排800万元。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专项资金的筹资方案,在每年编制、审核省级部门预算时经与省级有关部门衔接后,将各部门应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省电力公司除外)。
  省电力公司应按照筹资方案,于每年年初筹措落实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用于移民安置点供配电设施项目的补助。

第三章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安排原则,并由丽水市和各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立项。
  第九条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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