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8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
为管好用好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加快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滩坑水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王娟娟)0571-8705845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处(张福平)0571-87052721。
附件: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加快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滩坑水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有关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用于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中丽水市范围内各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列入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是指移民安置点必需新建、扩建的下列项目:
(1)供排水设施;
(2)路桥等交通设施;
(3)防洪堤坝等水利设施;
(4)学校扩建或迁建等教育设施;
(5)卫生院扩建或迁建等卫生医疗设施;
(6)基层文化设施;
(7)农村广电设施;
(8)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省专项资金安排原则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