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1.优先考虑已危及农村电网安全运行的改扩建项目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农村电网新建项目。
2.配套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1.由市、县(市)农网建设项目单位和供电局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附表附后),报市、县(市)计委(计划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并附报经市、县计委(计划局)批准的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配套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说明等资料,同时抄送省电力公司。
2.申请专项资金的时间,为每年的8月30日前。
第八条 根据市、县(市)上报情况,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补助范围、安排原则和申请条件,先由省电力公司对申请的项目提出初步意见,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后联合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对省下达的专项资金,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应依据财政财务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2.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和财会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有结余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4.项目竣工后,由市、县(市)计委(计划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当地财政、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
2.各级电力部门负责监督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
3.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将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停止拨款或收回已拨的专项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