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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71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计委(计划局):

  为了加强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王娟娟87058453;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处谢承隆 87056203 。

  2004年按本办法要求,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农村电网安全、经济供电,根据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属财政补助性质,按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倾斜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分批安排。

  第四条 享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市、县(市)包括:淳安县、武义县、磐安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丽水市、龙泉市、景宁县、青田县、缙云县、云和县、遂昌县、松阳县、庆元县、衢州市、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和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等28个经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市、县(市)。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35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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