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7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
  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根据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省、市、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的经费。

  第三条 联合办案专项资金的补助,根据国家、省价格部门统一组织专项检查、交办重大价格举报案件及各地价格监督检查办案任务完成情况,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四条 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办案所需的检查、调研、评估鉴证、案件诉讼和办案专业会议费用等;

  (二)购置办案必需的专用设施设备;

  (三)办案所需的宣传费、文件资料和检查文书印刷费;

  (四)重大复杂案件需聘请专业人员的费用;

  (五)联合办案中所需的其他经费。

  第五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价格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出联合办案专项补助申请。申请应载明以前年度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年度联合办案工作情况及申请补助理由。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