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7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
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根据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省、市、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的经费。
第三条 联合办案专项资金的补助,根据国家、省价格部门统一组织专项检查、交办重大价格举报案件及各地价格监督检查办案任务完成情况,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四条 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办案所需的检查、调研、评估鉴证、案件诉讼和办案专业会议费用等;
(二)购置办案必需的专用设施设备;
(三)办案所需的宣传费、文件资料和检查文书印刷费;
(四)重大复杂案件需聘请专业人员的费用;
(五)联合办案中所需的其他经费。
第五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价格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出联合办案专项补助申请。申请应载明以前年度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年度联合办案工作情况及申请补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