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7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奖励对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市科学技术奖:
(一)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南昌科技明星奖;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市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南昌科技明星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为本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
(二)在环境保护、农业、公共安全、医疗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