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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登记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登记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7]273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加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力度,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整体现状、检测技术水平、检测能力等,更好地做好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我厅决定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对象及范围

  (一)凡已取得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相关项目计量认证证书的本省检测机构,以及省外进粤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登记对象:

  1.隶属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监督站内设的检测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水利、交通、电力、铁路等专业检测机构兼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3.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登记的范围为建筑材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市政道路、市政桥梁隧道、室内环境等10类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登记的内容

  由检测机构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情况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的内容登记情况。

  三、登记要求

  (一)检测机构需提供以下登记材料:

  1.《登记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

  2.工程桩质量检测机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桩质量检测单项资质证书的,提供复印件一份;

  3.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工程质检测机构填报登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核验章,并由核验人签名后将登记材料汇总,于8月31日前报送省质监总站,由省质监总站于9月15日前分类汇总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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