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建委: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根据本单位职能进行自查,并监督指导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检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查处本部门和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权钱交易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市监察局:对各部门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3.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本部门职能进行自查,并监督指导各区县国土和房管部门检查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查处本部门和各区县国土和房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权钱交易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和房屋销售、权属登记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4.市规划局:根据本部门职能进行自查,并督促指导各区县规划部门检查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查处本部门和各区县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权钱交易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
5.市财政局:根据本部门职能进行自查,并督促指导各区县财政部门检查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查处本部门和各区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权钱交易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财税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6.市审计局:对在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依法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7.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部门职能进行自查,并指导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检查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查处本部门和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权钱交易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备案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8.市物价局:根据本部门职能进行自查,并指导各区县物价部门检查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查处本部门和各区县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权钱交易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价外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有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违规收费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
9.市工商局:根据本部门职能进行自查,并指导各区县工商部门检查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查处本部门和各区县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权钱交易行为;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依法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专项检查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