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7-2008年度各级文明单位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民宣发〔2007〕10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文明单位预申报工作,加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根据市综合党委文明办《关于做好(2007-2008年度)上海市和综合系统文明单位预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综文明办[2007]1号)文件精神,现将预申报2007-2008年度上海市、综合系统和市民政局文明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综合党委文明办《通知》规定,建立健全创建组织机构、确定创建目标、制订创建计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自愿申报各级文明单位。申报市及综合系统级别的文明单位,须经市民政局文明办预检、市综合系统文明办初审,报市文明办备案。
二、原则上连续两届被命名为综合系统文明单位的单位,可预申报市文明单位;连续两届被命名为局文明单位的单位,可预申报综合系统文明单位。
三、预申报单位必须对照《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创建文明单位实施办法》中的准入性指标,进行对标检查。凡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发生任何一项否决性指标的单位,不得提出预申报;人民来信、来访情况较多和有集体上访的单位,不得预申报文明单位。
四、未经预申报程序的单位,不得在评选时中途申报。
五、预申报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以下材料:
1、有文件编号的书面申请;
2、《上海市民政局2007-2008年度文明单位预申报表》;
3、经单位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同意、职代会或群众代表讨论,审议通过的《2007-2008年度文明单位创建规划》;
4、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的《文明单位创建责任分解书》。
六、上述申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书面申请为一页纸篇幅,申请中应明示本单位在截止预申报日时,未发生否定性指标情况。
2、预申报表的各项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