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闽人发[2007]13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
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7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32号)精神,促进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经研究,现就建立我省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简称)就业见习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见习单位确定和见习基地建设工作
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为回到生源地、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实践机会,帮助提升毕业生的工作技能,是疏通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国人部发[2006]17号和闽委办[2005]75号、闽政办[2007]132号精神,加强协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在认真考察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要广泛收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定期予以发布。对有一定规模、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2007年,各设区市要制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办法和见习基地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一批见习基地。
二、有计划地组织待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见习活动,为毕业后仍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各大中专院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实习工作,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举办校企合作洽谈会,建立广泛有效的实训基地。同时,要做好毕业后未就业毕业生见习的宣传、指导和推介工作,引导毕业生到生源所在地参加见习。高职高专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的实习基地与当年毕业生数比例不低于1:50,提供的实习岗位与当年毕业生数比例不低于1:1,以促进本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政府人事部门要把各高校建立见习基地的情况纳入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