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省星火计划奖三等奖;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等级领定内的获奖者)。
三、在理论水平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或在省(部)级认定的内部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
(2)参加编写或翻译出版过一本技术专著或译著;或参加教材、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个人独立完成的工作量在三千字以上。
第五条 推荐评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符合《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程师工作七年以上。
二、在能力、业绩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成绩突出,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提供重点项目书、鉴定评价材料)。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完成二项以上应用技术项目(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重要的技术推广应用)的研究、设计、开发、制造,或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工作,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或同行专家认可,技术水平和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项目在设计、工艺等某一方面有较大的技术突破,填补国内或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或项目为本企业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新增年利税20万元以上;或其中有一个项目获省(部)级新产品奖、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提供项目书、鉴定材料及本人业绩材料)。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完成二项省内中型以上工程技术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等工作,项目完成后经省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通过或同行专家公认,技术上有较高难度和创新,为省内首次采用;或项目在实施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列为省内先进水平;或为本部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新增利税20万元以上;或有一个项目获省二等奖、优质工程奖,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提供项目书、项目等级证明材料、鉴定材料、获奖证书及本人在项目中工作的专题材料)。
(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或四等奖两项;或省(部)级星火计划奖二等奖(等级额定内获奖者)或省级一等奖(第一、二名)。
三、在理论水平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
(2)独立撰写本人直接负责的省(部)级以上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认定的内部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具有相当水平的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行业)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