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9日)废止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职[1995]13号)
各地(州、市)、县职改办,省直各厅(局),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
现将《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工程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安排及实施意见》[黔职改办字(1993)14号]停止执行。
贵州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
为使工程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有所遵循,确保评审质量,参照国家已颁布的工程系列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评聘工作技术中、高级职务推荐条件。
第一条 推荐评审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
第二条 推荐评聘工程技术中、高级职务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各年度政治业务考核优秀或称职。
第三条 推荐评聘工程技术中、高级职务的人员,应参加省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四条 推荐评聘工程师职务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符合《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七年以上。
二、在能力、业绩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独立承担项目中的一项主要技术工作,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提供项目及鉴定材料)。
(2)参加完成二项地(厅)级以上技术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成果推广),承担项目中主要的技术工作(提供项目书、项目负责人评价证明相项目鉴定材料)。
(3)参加完成二项以上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技术转让、产品设计或制造)。独立承担项目中主要技术工作,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有实用的技术成果或技术经济效益(提供项目书、项目负责人评价证明和本人专题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