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日常业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的业务管理制度是服务优质高效的重要保证,必须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业务管理制度。
1.保持政务服务项目及办理程序的稳定性。凡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项目,未经省政府同意,各部门及其窗口不得随意进行调整或变更。省政务中心建立政务服务项目库,根据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实行电子化动态目录管理。各窗口对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审查和决定情况均录入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
2.保持对政务服务项目办理状态的实时追踪监控。省政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各个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进行监控,接近承诺时限提示,超出承诺时限报警。
3.保持协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有效性。省政务中心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许可审批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联合许可审批中的问题,参加联审会或联席办公会的人员,必须有权确定事项及签发纪要。省政务中心难以协调的事项,提请省政府协调、决定。
4.保持行政监察和督办工作的权威性。对受理的投诉,省政务中心可对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质询,被质询人必须到省政务中心作出解释。省政务中心可编发“海南政务服务”内刊和“政务服务督查通知书”,通报情况,督促窗口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
5.保持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良好精神风貌。各窗口及工作机构应坚持文明服务,规范礼貌用语,加强廉洁自律,展现良好政风。为规范工作人员服务仪表,省政务中心以及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统一服装,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解决。有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已着专业制式服装的,所着制式服装不变。
五、创新政务服务监督方式,切实做到实时监察、提高效能
(一)行政首长负责,确保政令畅通。政务服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行政首长问责制。省长分管省政务中心工作,常务副省长具体分管具体抓;相关省直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工得力的分管领导上阵抓。对在省政务中心筹建阶段,未按统一安排部署按时推进本部门相关工作影响省政务中心正式开业对外服务的;对在省政务中心受理或者办理政务服务申请但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或办理申请的;对未按规定在省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收取许可审批等相关收费的,省监察厅负责进行专项调查,省政府将根据《
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