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的设置地点,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区政府统筹确定。
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由邮政企业统一按标准建设、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楼房、写字楼,应当将信报箱间(群)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单位交房时应将邮政信报箱间(群)一并交给业主使用,且不得另行收取邮政信报箱间(群)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居民楼房未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的,按照以下规定补建: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决定按规范要求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所需费用由业主支付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从专项维修金中支付;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可由邮政企业组织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所需费用由业主支付。
第十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邮政企业提供现场服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提供。活动举办方应当无偿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报刊亭和邮政信筒(箱)由邮政企业负责维护。
对邮政信报箱间(群)的日常维护,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维护责任,所需费用从专项维修金中支付;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承担维护责任。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邮政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邮政设施的;
(二)占用邮政设施,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