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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无线电台(站)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无线电台(站)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7〕9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按照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经省政府同意,于2007年6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无线电台站清理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这次无线电台站清理登记的目的是:查清全省各类无线电台站的数量、类别、分布、使用频率及其使用状况,为科学、合理、有效利用宝贵的频谱资源,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电磁兼容分析,查找非法无线电信号提供技术资料;查处非法设台和擅自使用频率的违规行为,保障合法台站的正常使用;健全无线电台站频率数据库,更好地为青海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二、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站(除军队外)均属这次台站清理登记的范围。包括短波、超短波电台(含中继台、车载台、对讲机)、微波通信系统(含无线接入系统)、民航导航系统、公众移动通信、无线数据通信系统、广播电视台站(含声音、图像、差转)、卫星地球站、雷达站等。

  三、分工

  清理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1)西宁地区(含三县)和铁路系统的台站由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清理登记;各州、地的台站由所在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清理登记。

  (2)省直部门设在各州、地的微波、雷达、卫星地球站及跨州、地通信的台站由各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清理登记,并由设台单位填写新版台站技术资料表,经审核、查验无误后转报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四、时限

  7月1日-8月1日,设台单位、个人对其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自查,认真填报《无线电台站清理登记自查表》(在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领取),7月20日前报至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8月11日起,无线电管理部门将对辖区内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核查。对逾期隐瞒不报或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单位、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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