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为了掌握地下水动态,加强深井管理,凡新凿井均应由使用单位装置计量水表、水位测量孔和设置必要的原始记录。

  第九条 现有自备水井的单位,在本办法颁布后三个月内,向各区、县主管节水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各区、县登记完毕后汇总造册上报市节水办,同时按第八条规定做好补装水表计量等工作。

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

  第十条 对城市地下水资源,必须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在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原则下,统筹安排城市工业和农业用水。在未成立市水资源管理机构以前,全市深井的管理工作暂由市节水办统一领导,由城建、规划、水利、卫生、环保、水文地质部门共同配合,并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管理工作,确保城市供水。

  第十一条 城建和规划部门要组织水文地质勘察力量,切实摸清全市地下水资源和水文地质情况,并提出开采方案。严禁过量开采和乱开乱采,防止水位下降,避免抽水互相干扰。凡需采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必须提出开采计划,按第二章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节水办除负责全市深井管理的领导工作外,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取水情况;总结推广节水经验;收集汇总用水统计报表,调查用水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各区、县主管节水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各单位自备水井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计量收费。

  第十三条 各区、县参照本章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水资源和深井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自备水井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修、保养和使用。按规定报送用水计划和统计报表,观察使用动态。有观测任务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观测资料。深井管理人员名单报各区、县主管节水部门,并受其指导,负责报送有关资料。

  省、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自备水井也负有管理的责任。

第四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五条 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对自备水井实行计划取水,计量收费。在审定的计划用水每抽取一吨收费二分,超计划用水,每吨收费伍分。到时仍未装计量水表的水井,由各区、县主管节水部门查封,停止使用,同时报市节水办备查,待装好计量水表后,再恢复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