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
(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政府以成府发[1982]110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下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城市人民生活、生产重要水源。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地下水,使有限的地下水资源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管辖地区的中央、省、市、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开凿机井(以下简称深井)抽取地下水,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有关市、区(县)自来水公司(厂)取用地下水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条 对深井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的原则。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全部深井管理的领导工作(分级管理详见第三章)。
第四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均应加强管理,改革工艺、设备,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限制污水排放量。
第二章 凿井管理
第五条 凿井要严格控制,必须凿井的单位,应向市规划局申报计划,提出用水资料、布井位置和有关的技术要求;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发给“施工执照”或批准书。
第六条 银行、物资、电力、设计、施工等部门,凭发给的“施工执照”拨款,供应设备、物资、电力和进行施工。未经批准私自违章凿井者,市规划局应会同凿井单位的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制裁,直至查封水井,停止使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和市规划局发给的“施工执照”或批准书(包括井位、井深、口径、取水量与施工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凿井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填报竣工报告单,由建设使用深井的单位会同组织验收,包括测量动、静水位及深井出水量,绘制柱状剖面图等资料。验收合格后,连同资料报送市规划局一套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