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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全省各级卫生、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积极配合,帮助城镇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对发生住院医药费用经补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居民给予医疗救助。同时,做好残疾人参保工作。

  (六)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省各级政府要将城市社区卫生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健全服务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和服务功能。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强化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紧密结合,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社区卫生服务。

  (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市(县)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建立筹资、费用审核与补助、基金结算、运行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完善的运行程序,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八、试点工作步骤与要求

  全省2007年6月份全面启动,全面开展工作。试点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6月20日-7月20日)

  1、组建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全省各地建立组织领导机构,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组建市、区、街道管理办公室,建立社区居委会管理小组。落实编制和工作人员,安排启动经费和工作经费,培训工作人员。

  2、制定实施细则。全省各地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居民医保制度建设实施细则,报经省居民医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印制表、册、证、卡。

  3、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制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开发管理软件,培训人员,建设信息网络。

  4、确定基金代理银行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进行人员培训,制定规章制度。

  5、召开宣传动员大会,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编印宣传材料,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

  (二)注册登记和筹资阶段(7月21日-8月31日)

  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和建立注册登记卡,动员居民积极主动缴纳参保金,参保人口应达到70%以上。同时,全省各级财政按照预计参保人数预拨补助资金。

  (三)运行阶段(9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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