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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实行基金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由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基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每年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市(县)经办机构要每年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1-2次,并采取新闻发布会、张榜公示、报纸电视公示等形式,每半年向社会公示1次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发布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街道经办机构每月公示1次居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情况。

  (五)加强技术指导。全省各州(地、市)政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设立居民医保技术指导组,对居民医保工作进行调研、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和操作、运行方面的意见、建议,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工作考核制度,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居民医保工作进展情况、运行情况、工作效能等每年进行1次专项考核。同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评价指标体系,由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目标的实现程度、医疗保险效益、工作效率每年进行1-2次评价。通过定期督导考核,科学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不断推进试点工作。

  七、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全省各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7月15日前报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西宁市、格尔木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它地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加强宣传动员。宣传部门对居民医保试点工作做出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全省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居民医保的政策和具体规定,引导城市居民积极参加居民医保。

  (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省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研发居民医保管理软件,全省各地区要整合资源,建立覆盖全市(县)、连接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建立示范县(市)。全省各州(地、市)要选择1-2个县(市)作为居民医保示范县(市),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面工作。省政府选择西宁市、格尔木市作为全省试点城市,省卫生厅要加强重点指导,总结经验,推动全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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