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卫生部门要落实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实行严格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和医药费用控制的考核、评价制度,落实单病种费用控制、抗生素药物常规监测和超常规预警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医院的业务协作关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四)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居民医保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诊疗项目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和医用高值耗材目录,实行公示、承诺和告知制度,限定单次门诊费用,控制医药费用,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为居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低廉的卫生服务。
六、组织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厅主管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有关部门配合,形成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各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州(地、市)、县(区、市)两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居民医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经办管理体系
1、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市、区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居民医保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居民委员会设立管理小组。
各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居民医保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协调试点工作。
各级管理办公室负责注册登记和建档工作,承担基金的审核、费用报付和结算工作,政策宣传工作,以及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和总结等工作。各级管理办公室要抽调配备4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
2、各县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
3、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县、区)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按参保人数每人1.5-2元的标准安排,不得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在市(县、区)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居民代表参加的监督委员会。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居民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具备一定素质,热心公益工作的居民担任义务监督员,畅通政府与居民的联系、沟通渠道。省卫生厅也要聘请居民义务监督员,直接听取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城镇居民的监督作用,定期检查、监督居民医保各项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和基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基金安全,运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