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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补助标准

  1、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居民医保门诊医药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的30 %,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额80元。

  2、住院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控制。

  起付线: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50元,市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一级医院)250元。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时,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费用由患者自负。

  补助比例: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市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一级医疗机构)60%。

  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额3万元。

  经批准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补助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在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助。

  重度残疾人、低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居民医保规定补助后,其余部分可以按照城市医疗救助的规定,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进行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三)补助方式

  在本统筹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医药费用垫付制度,先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者垫付应予补助的医药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定期结算。在统筹区域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先由个人付费,出院后持出院证、费用单据、身份和参保证明等有关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五、医疗服务管理

  (一)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县)经办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便捷、优质、低廉的原则在省内医疗卫生机构中推荐定点医疗机构,报省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市(县)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实行社区卫生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门诊就诊定点为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就诊首诊为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病情,确需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病专科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应及时转院。康复期的病人应及时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具体按照《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工作指导意见》(青卫妇社〔2007〕6号)规定执行。

  转往省外住院检查、治疗的,应由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经市(县)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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