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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鼓励企事业单位、合资、独资、民营企业为其职工家属、子女补助全部或部分个人参保金。

  6、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下而上逐级到位,由各级财政统一汇缴到市(县)财政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三)基金分配

  居民医保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建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按原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5%,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2、门诊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20%,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

  3、风险储备基金, 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分年度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若当年使用风险基金,则在下年补足。

  (四)基金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在西宁市辖区、格尔木市以市为单位统筹管理,其它地区以县(市)为单位统筹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一体化管理,分别建账,分别使用。

  1、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居民医保由市(县)财政部门设立专项基金,由市(县)居民医保管理委员会招标选择当地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基金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基金专户,统一管理,所筹医疗保险资金全部纳入基金专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支出专账,按项列支,专项使用,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

  2、基金使用实行封闭运行。基金使用由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提交代理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代理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承担补助支付工作的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银行账户,实行财政管钱不用钱,卫生用钱不见钱,银行付钱不管钱的基金封闭运行模式。

  3、基金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按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的居民医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四、医药费用补助

  (一)补助范围

  居民医保以补助住院医药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医药费用。居民在保险年度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项目符合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用高值耗材目录的费用纳入补助范围。

  超出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用高值耗材目录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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