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按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分级分担。
(一)筹资标准
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60元。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18岁以下居民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年每人缴纳80元,各级政府补助8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56元,州(地、市)、县(区、市)财政各承担12元。对大中专院校在校生的政府补助部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
2、19-59岁男性居民和19-54岁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35元,州(地、市)、县(区、市)财政各承担7.5元。
3、60岁以上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各级政府补助1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70元,州(地、市)、县(区、市)财政各承担15元。
(二)筹资方式
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由市(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区、县政府具体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承担宣传教育和筹资的具体工作。
1、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参保的组织工作,符合条件的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居委会审核、确定参保人员身份和年龄,并进行注册登记,居民个人或以户为单位将参保金缴到指定银行,由银行逐级汇总到市(县)经办机构,再由市(县)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存入财政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院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由学校代收参保金,统一上缴指定银行。
2、城镇居民以自然年度计算保险年度。
2007年保险年度从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2008年筹资时,一次性筹集当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资金。
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保险年度,在每年9月1日至31日按照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个人参保金,从当年缴纳参保金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城镇居民的年龄按照截至筹资当年10月1日的实际年龄计算,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和身份证记载为准。
4、对重度残疾人和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代缴。由区(县)民政部门向区经办机构提交代缴对象名单,并将其个人承担的参保金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按代缴标准划拨到区(县)经办机构,由区(县)经办机构统一汇缴市(县)财政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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