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2007年8月3日 成都市政府令第137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施工降水、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制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编制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条 (取水许可)
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