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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要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搞好舆论引导和监督,及时、全面、客观地报道专项行动有关情况。要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法,动员社会对用工单位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省有关部门公开举报电话如下:

  省劳动保障厅      0971-63054026320050

  省公安厅        0971-8292110

  省监察厅        0971-8483129

  省民政厅        0971-6114705

  省国土资源厅      0971-6151557

  省卫生厅        0971-7512899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0971-8213059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971-6136310

  省总工会        0971-12351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各级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各级政府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认真贯彻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加大“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力度,将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休息、休假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列入专项行动检查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此次专项行动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与扶贫开发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结合起来,解决源头问题,达到治本目的。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州(地、市)、县两级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扩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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