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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部署,安排好本地区所属县(市、区)的专项行动。要重点下移,深入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实行联合执法并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的任务,提供必要的培训。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省打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要认真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省政府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每10天向劳动保障部报告一次情况。各州(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天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要对本地区打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8月20日前专报省政府,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对全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按有关要求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实行分工负责,切实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对经查实的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活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活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返乡等工作。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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