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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7]10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都作出重要批示。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活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做好专项行动的同时,要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省劳动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总工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

  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全国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遵循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确定2007年7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积极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行动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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