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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绿地和林木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绿地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绿化部门总结汇报。
  第十一条 认养绿地或林木作为公民义务植树内容,列入年度义务植树尽责率统计范畴。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绿地认养采取以资代劳形式的,出资额以不低于所认养的林木、绿地当年所需培育、管护费用为基准,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绿地认建的经费据设计方案的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 认养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绿地的建设、改造及应急性绿化任务的开支等。由当地绿化部门财务专项管理,对认养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绿地认养人应按合同约定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绿地认养费用。受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绿地养护管理义务。
  第十六条 绿地认养人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联合出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在认养期内,对所认养的林木、绿地拥有监护权。对委托绿化养护管理的,管护单位每年应向认养者提供当年林木、绿地养护信息。
  第十八条 当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认养者颁发认养证书,对绿地认养的费用,个人达500元以上、单位团体达1万元以上、或认管面积个人达300平方米、单位团体达3000平方米者,可以设置绿地认养标志牌。
  第十九条 绿地林木认养连续出资金额累积,个人达3000元以上、单位3万元以上的,可以取得该林木、绿地的冠名权。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批准规划,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造并认养,符合上述条件的,也享有冠名权。
  第二十条 以出资形式认养绿地,受委托的养护单位未按协议标准进行管养,导致林木、绿地毁坏、死亡的,认养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整改;整改仍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出资单位和个人有权中止认养,资金退回出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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