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2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精神,推进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是保障我省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提高公路养护质量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养路费征收政策,积极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交通部门要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积极协调,并认真研究征收政策,切实解决养路费征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突出问题。财政、物价、公安、宣传、工商、税务、农机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养路费征收标准。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仍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黑交财〔1996〕133号文件规定执行,费率标准为15%,费额标准为每月每吨位200元。出租汽车公司车辆,带有出租性质的车辆,单位、个人或联户营运和出租的客车,要按费率征收养路费;其他车辆按费额征收养路费。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养路费滞纳金调整为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
三、开展外挂车辆治理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纠正车辆外挂行为,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或居住地和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车辆管理工作加强对外挂车辆的劝返工作,督促或责令车主限期转籍纠正,及时为转籍车辆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的登记监管,取缔无证经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查处。交通部门要实行首检负责制,对稽查到的外挂车辆,自当月起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交通规费,同时从次月起在我省缴纳交通规费。对于主动回迁的我省外挂车辆在缴纳交通规费时可采取包缴方式征收。